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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钢: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(摘抄)一

    一是正确认识“同股同权”原则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关系

    “同股同权”、“资本多数决”,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。我国《公司法》第127和第104条规定了“同股同权”和“资本多数决”原则。股份或股权的本意就包含了份额平等、权力公平、参与机会均等和利益分享等内涵。“同股同权”是指同一类型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利。

    在早期公司实践中,同股同权的实现采用了“一致同意”的表决机制,小股东享有任意的否决权,同股同权原则被简单、机械、绝对地实现。随着工业化推进,公司资本规模扩大,股东人数增多,这种方式很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,为此,逐渐确立资本多数决机制,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能够决定公司事务,即所谓“控制权溢价”,“制度红利”。这就为控制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,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和可能。因此,为了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,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纷纷确立防范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制度。赋予控股股东特殊的诚信义务,限制他们的权利,约束他们的行为。所谓诚信义务,源于信托法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,通常指公司高管人员掌握广泛权利,要对经营公司财产负责。随着中小股东权利被控股股东损害的情形不断出现,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将诚信义务承担者扩展到控股股东。就是说,控股股东除了自身利益外,负有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与责任。同时,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机制,如累积投票制、投票权代理和征集投票权制度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、代表诉讼制度。

    可见,对中小投资者保护,是矫正资本多数决的滥用,实现股东实质平等的共同做法,并不损害股东平等原则,恰恰是真正实现同股同权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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