狠抓落实,将中小投资者保护贯穿监管始终
(二)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,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
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。目前国际上没有对中小投资者做专门的定义,对投资者的划分主要是出于分类监管和市场分类风险管理的需要。我国投资者结构呈现多元化,客观上出现了多种分类,在一些领域、一些产品已经有适当性管理,但标准不统一且比较分散。如何针对复杂的投资者构成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,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,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。
美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很大程度上与注册豁免关联。以针对证券发行豁免问题的“认可投资者”为例,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下的D条例规定,发行人向“认可投资者”定向发行,无论人数多少,都可以豁免注册,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。发行人不得向其他中小投资者发行,否则将承担责任。八类认可投资者的评判标准保持动态调整。
我国资本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管理的时间不长,标准门槛差异大,相关配套考虑不够。应当认真总结经验,建立规范的投资者分类标准,并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,将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。同时,明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,健全各类自律规则的要求。